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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
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 促进办法》的通知 教职成〔201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经济信息化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单位: 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是职业教育的基本办学模式,是办好职业教育的关键所在。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要求,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
2023
08-01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根据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新形势新实践,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如下: 一、宪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为“在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修改为“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在“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前增写“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
2023
08-01
习近平对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
来源:新华社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习近平近日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对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取得的成绩给予充分肯定,对新时代政法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习近平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政法战线认真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一手抓当前、一手谋长远,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了重要贡献。 习近平强调,希望全国政法战线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强化“四个意识”,坚持党对政法工作的绝对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工作预见性、主动性,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加强过
2023
08-01
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 征求对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意见 习近平主持并发表重要讲话
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 征求对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意见 习近平主持并发表重要讲话 张德江俞正声栗战书汪洋王沪宁出席 来源:新华社 征求对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意见 中共中央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 习近平主持并发表重要讲话 张德江俞正声栗战书汪洋王沪宁出席 中共中央2017年12月15日在中南海召开党外人士座谈会,就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听取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负责人和无党派人士代表的意见和建议。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
2023
08-01
中组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中组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 日前,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在干部教育培训中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的规定》,现全文刊载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学员管理、切实改进干部教育培训学风,按照《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实际,作出如下规定。 一、无论什么级别的干部参加学习培训都是普通学员,必须端正学习态度,树立学员意识,严格遵守学习培训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把精力主要放在学习上,认真完成培
2023
08-01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6]540号
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6]540号 党中央各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全国工商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组织部、公务员局: 为进一步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体系建设,推进干部教育培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们对《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和国家机
2023
08-01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进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培养造就高素质干部队伍,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
2023
08-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之一:“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从事相关职业的人违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作出的决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其他法
2023
08-01